
央企信托-595号成都新津区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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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年化收益率】100万及以上:7.8%
【风控条件】
✅融资人: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新津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资本实力显著扩充,收入来源多元化,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A。截止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196.97亿元,净资产74.28亿元,营业收入2.33亿元,净利润2.31亿元,营收稳定,偿债能力强。
✅担保人: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亿元,是新津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业务具有很强的区域专营性,主体评级AA+截止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673.90亿元,净资产486.65亿元,营业收入17.23亿元,净利润10.80亿元,资产实力雄厚,担保能力极强。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
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央企信托-595号成都新津区政信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henmj.com/post/21906.html发布于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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