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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投资控股债权2023年拍卖01号】
规模:20000万
期限:12个月;付息方式:自然季度20号付息
预期收益:30-50-100-300万:8.3%-8.5%-8.9%-9.2%
资金用途: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融资方】天津宁xx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宁河区国资委100%控股,公司注册资本44亿元,总资产 217亿元,主体评级AA,债评AA。
【增信措施】
【AA担保】:天xx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宁河区国资委直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2.31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2A,承担着宁河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任务。;
【天津市】天津2022年全市GDP超过16311.34亿元人民币。2022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47亿元,人口超1363万,北方第二大城市,区域经济及财政实力强大
【项目亮点】
1、本项目交易对手为天津市宁河区国资委下辖100%独资国有公司,是天津宁河区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该公司主要负责宁河区内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具有一定垄断性。主体评级 AA,资产实力雄厚。评级展望为稳定,偿债能力较强
【宁河区】宁河区地处环渤海经济区,近三年宁河区地区生产总值保持增长,其同比增速居全市首位。宁河区将落实“制造业立市”,补齐软硬件短板,提升产业和项目承接能力,打造以未来科技城为主导,经济开发区和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重点发展的承接载体。
无关内容:
中标结果发布后,未中标的A公司提出质疑,指出招标文件中列举了参考品牌,属于歧视性条款随后A公司收到招标人答复,招标文件列举了多个品牌,不仅仅是中标公司代理的品牌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列举多个参考品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点评: 招标文件中列参考品牌构成倾向性和排他性,是违法的,即使列举了多个也是不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如果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列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是直接限定或是指定,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造成误导
因此,招标文件不能列参考品牌
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以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天津宁河投资控股债权2023年拍卖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