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ZHFS债权转让计划政府债定融

linbin123456 2023-06-13 140
ZHFS债权转让计划政府债定融摘要: 【ZHFS债权转让计划政府债定融】融资方:ZHSxx有限公司债权规模:20000万元人民币募集期限:12个月付息方式:自然季度付息(每年3、6、9、12月15日,打款次日起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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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S债权转让计划政府债定融】
融资方:ZHSxx有限公司
债权规模:20000万元人民币
募集期限:12个月
付息方式:自然季度付息(每年3、6、9、12月15日,打款次日起息)
预期年化收益:不得低于10万元,以1万整数倍递增
10-31-101 7%-7.5%-8%(合同利率7%年化,实际按照以上执行;30万整收益7%,100万整的收益7.5%)
【项目亮点】
1. 平台首次发行、限量发售
2. AA主体担保,担保能力强
3. 超额政府应收账款质押
4. ZHS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财力48.47亿元
【融资方介绍】
ZHSFS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6年4月,隶属于ZHS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ZHS国有资产管理中心100%控股,纯国有平台公司。
【担保方介绍】
ZHSCS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金100000万元,ZHS国有资产管理中心100%控股,信用评级AA,是ZHS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

无关内容:

石料、沥青等原材料质量,以及混合料的最大压实密度应当特别关注

    施工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如混合料生产、防水层设置、碾压等对于减少沥青路面的早期破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0前言   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高速公路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沥青混凝土路面在我国高等级公路、高等级城市道路建设中使用非常广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许多新技术、新材料都得到了实际应用,各种规范、标准比较齐全,但从实际施工来看,尚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结合沥青混凝土路面实际施工过程和施工技术对此项施工工艺进行一些实用技术上的探讨

       1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按规范要求,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需经历四个阶段:主要包括材料的选择,矿料级配的选择、沥青用量的选择及沥青混合料密度的确定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严格原材料选择   目前沥青表面层基本采用了性能更强的改性沥青材料,大大提高了沥青路面的使用质量

       矿质集料质量是否稳定,主要体现在矿质集料的级配变化和材料的形状方面

    各种规格料级配波动是引起混合料级配波动的最主要的因素

    实际施工中,即使同一种规格的石料,由于生产过程的不规范,例如生产很长时间也不重新调整筛子等等,使得生产的规格料级配相差非常大,而沥青拌和场又不可能只从一个石料厂进料,造成一个料堆有多个不同规格的石料,这必然会使生产的混合料级配有较大的波动

    对于0~3mm的石屑,普遍存在泥土含量过高的问题,通过对其进行砂当量试验,基本在50%以下,并且在整个矿料级配中,石屑占的比例还很大,这严重影响了沥青混合料的质量

    鉴于目前还不可能大批量的生产机制砂的情况下,必须要控制石屑中的0.075mm的通过率,要求不大于5%

       填料作为沥青填充料的主要作用,是使容积状的沥青变成薄膜状的沥青,矿粉和沥青在一起,形成结聚的分散系统,在沥青混合料中起着黏结材料的作用,并且填充空隙的作用

    根据有关研究及工程实践的验证,填料的亲水系数在0.7~0.8范围内的使用效果较好

    福建省在近几年修建的高速公路有部分采用添加2%的水泥或消石灰粉代替矿粉,在提高沥青混合料的抗水损坏性能等方面收到一定的效果

       (2)缩小矿料级配关键筛孔容许范围   矿料的级配对于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目前一些施工单位仅仅根据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尽量将矿料级配调整到规范要求的中值,这对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性能来说是不利的

    对于目前规范要求的矿料级配来说,整体是比较合适的,但是在规范级配的要求范围,级配曲线的不同走向对沥青混合料的性能影响却可能很大

    一般说,对于连续级配中粒式沥青混合料来说4.75mm的通过率不宜低于44%,对于以下筛孔可以取级配的下限,但是对于0.075mm以下的含量要保证在6%~7%之间

    在实际工程中要重点控制关键筛孔,适当缩小关键筛孔的通过率容许范围

       (3)科学确定沥青用量   沥青的用量不仅与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矿粉的亲水系数有关,还与石料的沥青吸入率有关

    由于组成沥青混合料的矿质集料存在不同数量的空隙,这些空隙均会吸收一定数量的沥青结合料,真正在矿料之间起黏附作用的沥青数量将比沥青用量少一些,这部分沥青称为有效沥青用量

    由于各种矿料对沥青的吸收能力不一样,势必造成有效沥青的含量不一样,有的材料的沥青用量虽然很小,但是其沥青吸收率很小,其有效沥青用量并不少,反之,有些沥青用量较大,但材料吸收沥青能力强,有效沥青用量也不高

       因为材料的千差万别,只有针对不同的材料设计不同的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才是科学的,而一味地按成功的经验搬来就用,完全不考虑材料的变化,是不可取的

       目前,采用马歇尔法设计的沥青用量普遍较高,对沥青路面的抗车辙能力影响较大

    美国西部环道(WESTRACK)于1998年6月结束,一共通车了两年多,在这期间,试验段上共承受了450万次80KN标准轴载的作用,比预计更早出现了车辙

    美国联邦公路局的调查分析认为,用油量大,粉油比偏小是造成车辙的重要因素

    继续的研究试验得出了初步结论:对于粗级配沥青混合料的粉胶比大有增长的趋势,粉胶比一般为1.2%~1.6%比较合适

       (4)设法增加沥青混合料密实度   沥青含量和混合料的密度在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中非常重要

    沥青用量应当结合路面实际交通荷载情况下可能达到的密实度确定

    在设计沥青混合料时,室内设计的密实度必须要和现场交通情况下的密度相一致

    但是由于马歇尔击实功较小,而一些公路的重载车较多,实际上室内设计的密度与现场比较相对较小

    例如某条高速公路,公路交通量较大重载车较多,该公路1995年通车,经过7年行车碾压,行车道轮迹带处孔隙率为1.4%~2.2%,路肩上孔隙率为4.8%~7.2%,现场的密度要比设计的密度大得多

    为了提高沥青路面的抗车辙能力,可以在适当降低沥青用量的基础上提高路面施工中的压实度

       有研究认为,空隙率大也是造成车辙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西部环道试验路的资料也显示车辙最明显的两个试验段的空隙率最高

    充分压实对于减少沥青路面车辙非常有效

    如果路面的空隙率超过8%的话是很难产生摩阻力的,压实不好会造成混合料的不稳定,这一点在粗级配沥青混合料中表现得比细级配沥青混合料更为明显

       2沥青混合料施工   (1)合理配置沥青混合料拌合楼震动筛   通常,沥青混合料拌合楼震动筛采用22mm、15mm、10mm、5mm四种不同筛孔类型,甚至有的单位采用三个筛孔的震动筛

    对于连续级配沥青混凝土来说,4.75mm以下的材料要占到矿料总重的一半甚至更多,对于细粒式沥青混凝土,4.75mm以下的材料要占到2/3

    尤其粉料是沥青混合料中影响比表面积、粉胶比以及力学强度改善的主要成分

    并且4.75mm以下材料为0~3mm或0~5mm石屑和机制砂,0~3mm或0~5mm石屑一般为石料厂的下脚料,这两种材料的级配变化较大,并且4.75mm以下标准筛孔较多,筛孔孔径的的分级越细越好,分级过于简单,档次太少很难起到控制作用

    尤其到沥青的表面层,如有10~20mm硬质岩、5~10mm硬质岩、3~5mm硬质岩粗石屑和机制砂、0~3mm石屑,这样五种集料,象粗石屑、0~3mm石屑、机制砂在通过5mm筛网中已经出现混掺,在此过程中,如果材料的干湿变化或者进料规格出现变化,就会使混合料级配产生较大的变化,如果采用五个筛网,将最细的一级筛网改为3mm,多了一个档次的筛网,可变因素减少了不少,出现问题也容易分析解决,并且在进行生产配比设计时,调整矿料级配相对来说也容易方便

       (2)准确控制沥青用量   目前测定沥青用量的设备多用离心式抽提仪,也有一些施工单位采用燃烧炉等精密仪器

    对于燃烧炉测定沥青用量,一般都注意进行校正,但是对于采用离心式抽提仪的标定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采用离心式抽提仪测定沥青用量时,由于不可能保证粉料的不泄露,虽然规范要求对粉料进行回收,但是由于该试验方法受到较多因素的影响,测定的试验结果与实际的沥青用量还是有或多或少的差别

    因此,采用离心式抽提仪进行试验时也应该进行校正,目前普遍存在抽提试验结果比实际的沥青用量高这种情况

       在进行沥青用量试验时,一般取样在1000~1500g之间,虽然采用四分法,但是也不能完全保证样品完全具有代表性,样品偏细,可能测出的沥青用量偏高,样品偏粗,可能测出的沥青用量偏低,因此在进行沥青用量控制时还应该采用宏观控制,采用室内进行用油量试验和拌和楼宏观控制两种方法同时进行控制

    除了每天进行用油量的试验外,还应该要求拌和楼提交每盘自动打印记录,宏观上对实际消耗的用油量进行核查

    再者,我们实际工作中也了解到,在很多施工单位都有人在进行“编”试验报告,修改不合格的试验数据

    严格规范试验报告有关数据的内容,在制定规范时应该作为一项强制性的规定纳入,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3)正确洒布粘层油   撒布粘层油,可以防止在碾压过程中出现推移现象,增加压实效果

    有关研究和观测资料表明,只要粘层油撒布较好,在碾压过程中完全没有推移现象在施工过程中路面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污染,影响到路面质量,表面除了要清扫、冲洗(吹气或冲水)干净外,粘层油是保证上下层连为一体的纽带,一旦粘结不好,则会形成单层受力,容易出现早期破坏

    因此粘层油不仅要做,而且一定要做好

       (4)充分压实   沥青混凝土只有在一定的温度以上进行碾压,才能起作用,当温度降到该温度以下,无论怎样碾压,都不能起到压实的作用

    对沥青路面进行初压时,可以采用压路机先静压至摊铺机,后退时开震,并且采用强震,在碾压过程中紧跟摊铺机

    并且要求高温碾压,对于一般沥青来说,初压温度控制在140~155℃比较合适,终压温度保证在90℃以上

    高温碾压,并不是仅仅要求沥青混凝土的拌和温度高,出料温度高就行了,在试验路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组织的问题

    所谓高温碾压,除了涉及到以上提到的两个问题外,最重要还要保持在施工过程中沥青混凝土的温度不要降低得太快

    采用雾化撒水,可使沥青混凝土在碾压过程中保持高温状态,但一些单位施工作业时对碾轮,不采用雾化喷水,这就不能保证施工质量

    因此在沥青混凝土压实过程中,一定要保证高温压实,并且保证沥青混凝土的高温状态

       采用重型轮胎压路机进行初压,一是考虑胶轮压路机在碾压过程中不需要洒水,保证了施工碾压温度;二是考虑胶轮压路机进行初压形成一个揉搓的碾压状态,可达到较高的压实度,三是考虑利用胶轮压路机进行初压的沥青路面防渗水性能较好,这一点在很多高速公路的施工中已经充分证实

    有资料表明,采用轮胎压路机比采用钢轮压路机进行初压,渗水系数明显降低

       目前,一些施工单位不习惯采用胶轮压路机进行初压,害怕胶轮压路机碾压后的轮迹不能消除,实践证明只要保证沥青混凝土的温度,这一点完全不必担心

       沥青路面的施工,压路机手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压路机手素质不高,在压实过程中忽快忽慢,不能严格执行碾压速度要求,将会严重影响路面压实

    一般来说,压路机的速度以不超过正常步行的速度为宜

       3结束语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工程质量涉及的面很广,影响因素很多

    与沥青路面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和因素紧密相关

    从设计开始,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到混合料设计,直至路面施工,一步一步加大质量控制力度,才可能最终改善沥青路面的质量

    但在施工中始终抓住沥青混合料拌和、铺筑和压实三大关键环节

    在施工过程中要善于总结,注重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各种试验及检测

    施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加强管理,精心组织施工,才能铺筑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沥青混凝土路面

     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单元: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

    目的: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最终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单元是什么意思 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单元是什么意思?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

     目的: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最终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二、郴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和水运(不含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住建、安监、环保、水利、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十条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改,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定期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 (六)监理质量和安全工作计划;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水运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降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设计的有关问题;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履行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合同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进行旁站监理,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按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 (二)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 (三)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四)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方案; (五)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

     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其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对于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重要数据的试验检测,可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工程鉴定,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禁止篡改、伪造资料

     交通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文件,以及试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安全台账等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料

     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类资料范本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前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及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组或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

     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及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十九条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及时提出科学的施工控制措施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

    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查和监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监理单位,待监理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按标准一次性缴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合同额每5000万元配备1人; (二)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台账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养护等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依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着统一工作服装,佩带执法标志,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五十一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特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业绩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五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一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六十三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依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小的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好了,关于工程质量是需要验收的,需要检测该工程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可以投入到市场,是否可以进行使用,如果说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话,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很多人意外的受到伤害,所以后果非常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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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henmj.com/post/39559.html发布于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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