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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R2!地市级非标!季度付息!
淄博烧烤!地级市市级项目!当地第一大平台公司担保!当地唯一AAA公开发债主体连带担保!担保方总资产1783.60亿!
【央企信托-80号淄博市级非标】
要素:3亿,2年,季度付息(3.10/6.10/9.10/12.10)
收益:100万-300万:7.3%-7.5%(合同收益4.8-4.9%,息差10个工作日补齐)
【项目亮点】
超强融资方:淄博STCY新城,淄博市经开区重要的建设主体之一,业务具有可持续性,股东实力强大,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AAA担保:淄博CY,淄博市市级平台,当地第一大平台,淄博市财政局直属国有独资公司,总资产1783.60亿元,主体AAA,公开发债AAA!
区位优势:淄博,山东省地级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次中心城市,齐国故都,Ⅱ型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山东区域性中心城市、现代工业城市,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是山东半岛城市群核心城市之一,2022年,淄博市GDP达到4402.6亿元,总量全省第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75.9亿。
无关内容:
几乎所有地区的监督人数都在一定的范围(编委批准的“常数”)以内,同时,由于监督费用的不断缩减至取消,造成监督机构的人员逐渐流失,缺少大量的高素质人才换言之,监督人员减少与承担监督任务的剧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担
2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创新办法 2.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①要确保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
这主要是因为,监督人员的工作性质所要求的,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督工作者,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和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刻坚守公正廉洁的原则,禁止出现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现象
另外,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也是必须要具备的
②作为监督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保证已经全面了解和熟练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一些规定的标准,各工作程序,各相关软件计算机的基本知识,以及众多的检测手段和措施等等
②还要设置必要的考核、考评制度
通过将考核结果和员工的工资奖金向联系,可以更好的督促他们工作和进修的积极性
就钢模板的施工来说,它具备着工期较短、难度也不低的特点
由于其在存放、进场、组装和退场等各个环节都有着极高的要求,为此,足够的劳动力、高技术的工作人员和合理的施工组织都是必须要具备的
2.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也要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建筑市场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对一些法规、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就钢模板的施工来说,必须全面遵照《大钢模板施工专项方案》来进行
2.3动态和现代化手段质量监管 就动态的质量监管来说,需要将管理的范围扩展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程,进而实现动态质量监管体系
就现代化手段质量监管来说,就是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体现出来其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法律法规国际化、监督行为法律化等
同时,在对一些混凝土、钢筋材料进行检测时要使用先进的检测技术,以便使其达到建筑设计和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就拿模板拆出来说,严格的过程是,操作人员通过人字梯到达模板顶端,先挂好吊钩再摘掉安全锁扣,最后撤离至安全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吊绳要垂直、起吊阶段要有操作人员的参与,还要确保模板在一定的位置时才能进行旋转大臂的动作
这些都是必须人员进行到位的监督的
3结论 总而言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强化需要以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为基础
我们要在不同的时期制定出来相应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并且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以便能够更好的为产品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用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第二篇 1事中控制不到位,缺乏关键点控制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多个机构组织、多个部门的相关人员一起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中在监督过程中,每个组织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组织之间的横向沟通和协调工作变得困难,每个组织并非积极主动的开展协调工作
这对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的事中控制带来了难度
在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的三大参与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督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监督单位是独立的组织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负有法律的责任,但参与各方的事中控制目标有时并非一直,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建设过程中其质量控制关键点以及监督关键点不明确,导致房屋工程质量的核查和监督不到位,重点不突出,从而影响房屋质量
2监管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以及步骤无序 目前情况下,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质量监督方法不合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步骤无序、监管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等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监管步骤无序、不科学、不完善,导致在监督工程中实际监督需求和分析与预期目标不一致,进度滞后等问题
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不科学,导致房屋监督工作步入误区,对房屋建筑的建造过程缺乏有效的实时监督,而强调事后的监督,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形同虚设,对提高房屋建筑质量并无益处,引起社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在实用性、有效性、科学性方面的怀疑
3安全生产下强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3.1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关键点,把握质量的重点 房屋建筑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且动态的过程,伴随着这一动态过程,房屋质量监督工作也是一个持续的系统性工作
这一监督工作涉及到众多的施工过程和施工环节,是由多种工序工作的施工要点组成
由此可见,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抓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施工要点,例如建筑主体工程中的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结构工程等等,这些施工过程中涵盖各自的工程质量要点和重点,质量监督单位应该针对不同施工过程的工作要点设置相应的监督关键点,如装饰工程中的门窗安装工程、墙面涂料工程得等,关键点的设立有利于房屋监督人员细化工作的重点,集中精力重点监督、重点把控,从而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2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重视落实工作 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也应随着时代和社会的深刻变化而与时俱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管理理念、管理理论、机制变革等等新思潮、新观念也不断的被引入国内,且被各行各业所吸收利用
我国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应相应的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糠,推动国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改革
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由行政管理逐渐转变为职能服务,将过去质量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监督效力不足、监督方式落后、信息传递不顺、内部机制不合理等等,进行科学的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和方式方法,构建全国性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信息平台,为切实提高房屋建筑监督质量水平、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监督工作和职责提供平台,促进监督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工作队伍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3.3实现动态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把控建筑用材 监督方必须推动房屋建筑从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动态监管,让消费者参与到房屋的监管工作中,深入施工现场,查验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构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
同时,与时俱进丰富监管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充分考虑现代科技给传统行业带来的变革以及法律效力的有效实施和量化,引入信息平台,搭建信息监督机制,对建筑用材,如混凝土材料、钢筋材料等等进行严格的把关,力争确保建筑用材满足和符合建筑设计以及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参加上诉人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刚才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在,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主体正确 2003年3月6日, 张某、付某某以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锅炉管 道一公司通州项目部施工一部(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名义,将由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北京市通州区卫星城污水管工程滨河路污水截流管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管道分公司施工,被上诉人张某、付某某分别作为21号---24号井段的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组织了该井段的施工
2003年3月,被上诉人张某和付某某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宋某某进行施工,当时双方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
2003年6月5日, 张某与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宋某某施工已完成的21号—24号井段工程量进行验收,张某在被上诉人宋某某的施工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认可,同时,该清单上也记载了被上诉人宋某某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及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003年8月份,被上诉人张某和付某某在被上诉人宋某某出具的滨河路污水管线工程21号---24号井段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该清单上记载了被上诉人在21号---24号井段施工的工程量及相应的施工技术参数,但对被上诉人宋某某的施工造价未确认
由于当时被上诉人宋某某委托雇佣人员姚士顺对工地进行现场管理,在2004年5月,被上诉人宋某某本着谁负责的施工工地谁清欠施工费用的管理原则,受雇人员姚士顺以其名义就本案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姚士顺不能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本案上诉人的被告主体不合格,依法驳回了姚士顺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宋某某在原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佐证
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导致诉讼主体错误”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理由,是与本案事实不符的
其理由是: 第一、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宋某某只是“濮阳某某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
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不等于被上诉人宋某某与其下属锅炉管道分公司施工的工作人员张某和付某某实际履行了施工工程合同,并进行了相关的交接手续
第二、上诉人一再声称“与濮阳某某公司之间有劳务分包合同” 等,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更不存在任何关联,是上诉人的另外民事行为
第三、有无建设施工资质,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是否提供了劳务,并承包了该项目工程,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也就是说,不能以被上诉人宋某某没有建设施工资质,就否认了被上诉人宋某某实际施工的事实,而社会上那些有施工资质的单 位,就以此来认定该项目工程是他们施工的
案件注重的是事实,而不是什么资质
第四、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张某和付某某与被上诉宋某某人签定的完成21号---24号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施工技术参数,“不等于确认被上诉人宋某某已完成的工程量,而只是确认濮阳某某公司的工程量,”那么,被上诉人要问了,既然如上诉人所说,被上诉人宋某某与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仅是濮阳某某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被上诉人张某和付某某还有什么理由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确认施工工程量及提供施工技术参数呢?况且被上诉人宋某某已年逾50岁,自己还有一个加工厂,他有必要给濮阳某某公司打工吗?更何况到目前为止,上诉人没有提供出任何有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宋某某是濮阳某某公司的施工人员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均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审判决不存在对证据认定有误一说,上诉人没有提供出其诉讼主张的抗辩证据
首先,在2004年姚士顺向法院起诉上诉人给付工程款,提交王子木提交濮阳某某公司于2003年8月17日签字的21号---24号井段的工程决算单,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在原审法院提交的施工工程量清单,不是一个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一是两个案件的主体不一样;二是要证明的事实不一样,姚士顺案件是将王子木误认为是上诉人公司的代表,而并非什么濮阳某某公司;三是这张决算单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上诉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是强加给被上诉人意愿的一种行为,被上诉人从来也没有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表示承认上诉人所说的所谓事实
上诉人不能够提供证据,王子木也未出庭作证,王子木与上诉人也均未提供被上诉人宋某某与濮阳某某公司的关系,上诉人凭什么说原审判决对证据认定有误呢? 更为简单的是,上诉人口口声声说他只与濮阳某某公司有承包合同,而被上诉人宋某某只是濮阳某某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那既然这样,上诉人就让濮阳某某公司或王子木出具被上诉人与其关系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工资关系不就足够了么? 还干吗让濮阳某某公司或王子木羞羞答答的躲躲闪闪呢?看来,上诉人在这一点上还是底气不足
其次、至于王子木提供的21号---24号井段工程决算单,无论是否存在差价问题,这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
也就是说,上诉人与谁结算,结算多少工程款,包括是否真的结算了,这与本案都没无关,除非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他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已经就该项目工程款结算完毕了
其实,上诉人也不必要一个劲的篼圈子了,既然断定被上诉人宋某某是濮阳某某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上诉人也已经与濮阳某某公司结算请工程款了,那就把濮阳某某公司找来,让其把被上诉人宋某某与张某、付某某签订的手续要回去,并当着法庭的面说清楚,被上诉人宋某某到底是何许人也,不久结了嘛,还用的着絮絮叨叨的、拐弯抹角的来来回回的说个没完没了吗? 三、原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结果实公正的 欠账还钱,这历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一个几十万元的工程承包费,对于建筑领域里是司空见惯的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看,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非常明确
如果说,上诉人硬要把被上诉人编造成是濮阳某某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那不但有点乱了套数,上诉人还想用搅混水的手段来逃避债务
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究竟应当适用什么程序,不是因是否涉及到什么专业问题,况且本案也不涉及到专业问题,就是一个给付工程款普通之诉
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就由此也来左右法院去这样认定,这就未免太过分了,也么有法律依据
同时,法庭多次开庭,对所有的证据都进行了质证
原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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