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2023年重庆潼南债权资产转让

linbin123456 2023-07-16 111
2023年重庆潼南债权资产转让摘要: 稳健区域政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板块!!重庆潼南区国资委100%控股AA评级平台公司融资+AA发债主体担保!!地区负债率仅19.90%,经济基本面良好!!【2023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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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区域政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板块!!重庆潼南区国资委100%控股AA评级平台公司融资+AA发债主体担保!!地区负债率仅19.90%,经济基本面良好!!
【2023年重庆潼南债权资产转让】
拍卖总规模:1亿(分期发行)
存续期:一、二期均为12个月
预期年化收益率:30-50-100-300 9.0%-9.2%-9.4%-9.6%
付息方式:每日成立,季度付息(每年的3、6、9、12月的20日付息)
认购金额:30万起投(每个自然日成立起息),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融资方】重庆市xx(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0亿元,实控人是潼南区国资委,主体评级AA,无存续债券。公司主要负责潼南区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及潼南大佛寺、双江古镇及陈抟故里景区旅游资产运营与整合工作。管理运营三个AAAA级景区—大佛寺景区、双江古镇景区和陈抟故里景区。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大佛寺—双江古镇5A景区,打造集投资、建设、运营、旅游“六要素”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体系,公司未来发展稳中向好。
截至2022年底,公司总资产113.11亿,同比增长7.9% ;总营收6.67亿;净利润0.84亿。2022年获得政府补助3.23亿元。外部支持力度大。

【增信措施】
【担保方】 重庆市xx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0亿元,实控人潼南区国资委,主要从事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同时还从事标准厂房出租、公共停车位运营业务。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23潼南工投MTN001,存量规模5.7亿)。截至2022年底,公司总资产291.48亿,总营收9.34亿,净利润1.29亿。
【风控措施】
债权人委托拍卖人拍卖转让其合法持有的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和还款人的13805万元债权资产,保障融资计划的本息足额兑付。
担保人(AA)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优质知识分享:

从事资源勘查与评价、管理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门人才

     主干课程 土力学与地基基础、水文与工程地质、岩土室内测试技术、岩土工程勘察、计算机及专业软件应用、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与防治技术、基础工程施工技术等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工程地质勘查基本知识,具备工程地质测绘、工程地质勘察与评价、岩土测试能力,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核心能力编辑 地质学、岩土钻掘工程

     课程设置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普通地质学、矿物岩石学、地层学、构造地质学、水文地质、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工程地质、基础工程与施工、钻探工艺与设备师、认识实习、地质填图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以及各校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 资源勘查、工程勘察、管理等部门

     欠款不能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31 14:43:26 评论 收藏 核心内容:非法转包纠纷屡屡发生

    一项工程经过5次非法转包,最后的承包人王某在完成工程后,向转包人讨要工程款,却被其以上游转包人还欠他的款为由拒绝

    王某能否依法讨回欠款?   【案情】转包虽违法,工程款不能赖   春节前,湖北包工头王某终于拿到了拖欠近两年的17万余元的工程款

    跟着他打工的十多名农民工领到自己的血汗钱

       2007年9月,王某与曲阳县某建筑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石家庄市都市温泉花园部分住宅楼装修工程

    原来,与王某签订合同的这家建筑公司也是从另一家公司手里承包的,工程到王某手里已经过5次非法转包,王某是第5个承包人了

    2008年3月,王某按质量完成了施工内容后,这家建筑公司只付给他部分工程款,余下的17万余元却迟迟不给

    理由是,公司手头没钱,因为将工程转包给他的另一家公司还欠他的钱

       一直拿不到工程款,十多个工人整天找他要钱,无奈之下,王某想起了打官司

    此时,有的亲朋好友劝他说,他的工程是非法转包的,打官司也打不赢

    然而,王某觉得除此以外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一纸诉状将4家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所欠的工程款,其它3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增添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其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应属于该《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与发包方曲阳县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获得工程款

    遂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王某工程款17万余元及利息,与本案有关的其它2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应得到维护   现实中,建设施工合同非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往往会引发连环欠款纠纷,结果真正施工者(以农民工居多)往往拿不到钱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非法转包、分包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由此导致“实际施工人”利益难以实现

       有鉴于此,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就是《解释》实施以来有效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王某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施工合同,能否适用《解释》;原告王某是否属于该《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首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解释》的规定

       其次,《解释》尽管没有具体解释“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有关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地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因此,本案中的原告王某符合上述条件,理应属于《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后,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23年重庆潼南债权资产转让

2023年重庆潼南债权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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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henmj.com/post/47278.html发布于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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