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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企担保:郏xx.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履行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为郏县国资委全资子公司
2⃣ 应收账款质押:发行人将持有郏县水xx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应付方签署确权文件,并将此笔应收账款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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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据2000年底统计,全国有3万余座水库存在着不同程度病险或安全隐患,占水库总数的36.3%,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水库,约占病险水库总数的95.9%本文针对水库除险加固相关的问题与具体措施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水库除险加固 措施 我国一部分水库建成于“大跃进”和“文革”期间
这个期间修建的水库,限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如水文站点少及普遍存在的设计、技术、施工力量和资金不足等因素,设计规范不完善,“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多,水库实际运行标准远低于设计标准
重建设、轻管理,以及缺乏维修养护费用造成管护不规范,特别是一些中小型水库根本就没有观测设施及手段,水库的病险情况不能及时掌握,更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最终形成重大隐患
一、病险水库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库防洪标准低 一是大多数的水库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本身设计洪水标准低,不满足实际运用要求;二是随着水文系列资料的延长,特别是受实测大洪水系列资料的影响,重新核定工程洪水标准后,工程防洪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三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规程和规范的要求在不断强化和统一,原有标准低于新规范要求
2、抗震标准低 我国目前很多水库抗震标准低
地震液化是饱和砂土在地震作用下,由于严重丧失抗剪强度而由固体状态向液体状态的转化现象,其实质上是由于土体中孔隙水压力上升,使土骨架的有效应力降低以致完全消失所造成的
地震液化严重影响土石坝的安全,对土石坝造成最严重的破坏
大多数的水库由于历史原因,在原来的设计中对这一方面的要求没有给予高度重视
对于地震有可能造成坝体的变形破坏,以及沙土液化等问题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严重的渗流问题 原勘探工作深度不够、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不严格及材料或结构老化等,都可能引起坝体、坝基或坝肩渗透压力增大、浸润线偏高或渗漏量增大等渗流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 式:一是坝体渗漏,主要形式是沿坝体产生的纵向裂缝以及结构面发生的集中渗漏;二是坝基渗漏,主要通过坝基未处理的第四纪冲洪积层、风化层及透水的裂隙向下游渗漏;三是绕坝渗漏,主要表现在两坝肩,坝体与基岩的结合层面上的渗漏,以及通过风化层、透水的破碎带向下游绕渗
4、土石坝坝体变形问题 由于现有的水库坝体大多采用的是土石坝,与其他类型的坝体比较,变形破坏有其自身的特点:构成坝体的介质(主要是土粒)在应力和地下水的作用下发生位移,因此带来坝体的变形破坏
土石坝坝体变形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坝体裂缝、滑坡和塌陷以及护坡的破坏
5、大坝稳定性差和强度问题 坝体的不稳定包括整体的不稳定(相对建基面整体滑动)和部分坝段、坝体(从整个坝体上分离)的失稳
首先是坝基、坝肩的抗滑稳定问题;其次是边坡稳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滑移边界条件的存在,以及边坡出现变形;第三是渗透稳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沿坝基和坝肩或坝体与岸坡的接触部位产生管涌、流土等
在失稳问题中还必须注意一些特殊的失稳问题,如拱坝的上滑失稳、金属面板失稳、长架空输水管道失稳或镇墩失稳等
对于强度问题,主要表现为产生裂缝、接缝宽度增加、内部融蚀、表面冻融等,其中贯穿性裂缝对坝体安全极为不利
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有拉应力过大或有效应力减少、材料的抗剪或抗拉强度降低、温度应力、土石坝材料的干容重和密实度不能满足要求等
6、其他安全问题 输、放水及泄洪建筑物老化,破坏较为普遍,如闸门的锈蚀严重,启闭机不能正常使用;材料和结构老化;防汛公路不畅,管理设施、水文测报、大坝观测设备等不完善;水库淤 积、山体滑坡、南方白蚁破坏等,均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对于水库除险加固的几点建议 1、为病险水库加固提供资金保证 病险水库加固工程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显著,应以公共投入为主
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都应建立相应的专项治理资金
但是,要加快病险水库的治理步伐,仅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够的, 必须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体系
结合病险水库治理,积极稳妥地搞好小型水库的产权制度改革
在防汛责任制得到切实落实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筹集治理资金,尽可能将资金投向现有病险水库的治理
2 、强化病险水库加固的前期工作,为搞好病险水库加固夯实基础 (1)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在病险水库加固前期工作开始时,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 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资深专家,严格按此办法全面准确地查找出水库存在的各种隐患,实事求是地确定水库的安全类别,科学而又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固措施或建议
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2)对病险水库存在的严重隐患进行探查 病险水库的某些隐患,隐蔽性强
由于没有“对症下药”,致使其历经数次处理,仍未能彻底根治
这就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这些隐患进行专题调研,找准隐患部位,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3) 除险加固应与增容和恢复库容同时考虑 许多病险水库因存在安全隐患,汛期只能降低水位运行,调蓄能力大减;有些险库淤积严重,直接影响其效益的进一步发挥;有些险库,只要采取一些投资不大的工程措施, 就可新增部分库容
在水库的病险得到有效排除的前提下,增容和恢复库容是提高水库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初步测算,采取除险加固和排沙减淤等措施,恢复、增加或保持每1m3库容所需投资仅是新修水库的 1/5 左右
因此 对水资源紧缺地区有增容或恢复库容潜力的病险库,即使在投资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也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我们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所以对于工程的招投标环节是严格把关,只有资质合格的建设单位才可承包,并且对于中标单位对外的分包也是严格进行管理的
一、2018最新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包定义】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分包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六条 【禁止非法干预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七条 【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分包限制】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合同形式及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担保】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转包】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禁止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责任制度】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施工安全责任】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对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无证施工的处罚】 未取得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承包工程或者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合法分包的条件 合法分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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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郏县城镇建设投资应收账款2023年债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