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山西信托-渝债优选1号大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linbin123456 2023-08-26 115
山西信托-渝债优选1号大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摘要: 山西信托-渝债优选1号大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人:大足工业园区,是大足区重要的国有资产投资与经营主体之一,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总资产195.70亿元,净资产79.12亿元...
微信号:1832117795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山西信托-渝债优选1号大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人:大足工业园区,是大足区重要的国有资产投资与经营主体之一,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总资产195.70亿元,净资产79.12亿元。存续债券规模35.7亿,其中公募债29.6亿,占比83%!
担保人:大足实业 ,区国资委100%控股,大足区第一大平台,AA+公募债主体;总资产1008.68亿,负债率低至50.4%;作为大足最大平台,地方支持力度大,经营状况良好,以银行和债券融资为主,债务结构健康,偿债能力非常强。

山西信托-渝债优选1号大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首页 论文 毕业 图纸 知识 方案 登录 | 注册 帮助中心 全部 建筑 结构 水利 园林 建筑设计 结构设计 水利工程 给水排水 园林工程 暖通空调 环境保护 路桥工程 岩土工程 工程造价 CAD教程 注册考试 电气工程 建筑论文 建筑图纸 建筑施工 毕业设计 建筑套图 建筑总结 建筑表格 实习报告 建筑课件 天正教程 工艺工法 施工交底 地方图集 建筑软件 建筑规范 建筑书籍 美国建筑业的总包分包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12-15 09:57:52 评论 收藏 总包与分包在建筑施工现场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我国建筑业实行“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新资质后,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就成为影响工程质量、成本、安全和良好运作的关键要素

    借鉴国外在该领域已有的成果  果,对于完善建筑承包体系,充分发挥新资质的作用,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总包与分包在工程中的作用     在美国施工现场,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职责通过合同来明确,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分包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风险

     1.总包的作用     总包承包全部或部分工程,按照图纸和任务书,更快更经济的完成工程,并作为在现场协调生产全过程的指挥者

    为此,总包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系统安排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作业,在施工阶段,为使工程顺利进展,要与相关者进行协调并指挥现场施工

         但对于设计、技术上的差错和失误,则由建筑师、咨询顾问等设计者承担

    另外对于发包商和设计者,关于降低成本的建议、对设计变更的成本和日程表的要求是有限度的

    根据最近资料,通过发挥中介咨询的作用,放任分包进行调整的企业也已存在

     2.分包的作用     分包作用是在总包分包合同书的基础上,指挥现场的工作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一般情况下,分包无法使用最初的设计图纸、计划书等文件,为了能够开始工作,必须预先准备好必要的计划、图纸、机器和材料等

    因此,开始施工之初对总包的依赖程度很低

    另外,由于在发包商和分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在施工上产生过失的情况下,发包商的责任应由总包承当

    但是,在合同书上由分包产生的过失,并没有明确规定总包的责任

    因此依据执法机构的判例,由于分包的不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总包并未承担任何责任

     3.总包直接施工比率     总包通常将承揽工程分包给各种各样的专门工程

    对于总包,这种分包体系能够分散风险,并能确保有必要技术的工人和机器设备等

    所以是有效的和经济的

    但是,在公共工程中,总包常常被发包商指定了直接施工的比例

    对建筑工程要求达到10~30%,土木工程的比例更大

    而在民间工程中,被指定直接施工比例的事是少有的

     4.分包的规模     分包承担总包承揽的建筑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有电气、机器、混凝土、构配件、模板等各种各样的工种,拥有自备的技术工人和机器设备、建筑机械等

    根据美国分包企业协会2000年4月对包含机器设备、电气工程业等设备业者的分包商的问卷调查,分包的从业人数从10人以下到150人以上,规模分布很广

       二、分包业者的选定     美国不存在相当于日本“协力会”形式的分包团体,因此总包为了成功实施计划,总是把技术优良且有信用作为分包选择的主要因素

    总包在投标之际,从分包取得预算,并以此为基础选定分包,但对民事工程和公共工程则有许多不同

     1、预算的委托     在民间工程中,总包一般是通过向几家专业工程企业委托预算来选择分包的

    预算的委托对专业工程企业的选定是以企业名册为基础进行的

    名册上列举的专业工程企业是以工程地点作为其企业经营中心,并考虑工程的种类、规模、技术水平、过去的施工实况等各要素后而被选定的

         公共工程原则上通过公开的投标竞争选择承包商

    投标有专业用纸,承包商作为总包参加投标,并且对专业工程就参与投标公布预算进行公告

    这样,分包预算书就从确认投标信息的许多专业工程中被无限制的提出

     2、分包的预算书     分包的最终预算书,大多是在发包商设定的竞标期限之前2—3小时提出来的

    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牵制其他竞争对手,一方面显示是最终的预算书

    预算书的提出主要是采用传真FAX形式

    即使口头承诺的预算额随后也要使之作为书面预算提出

         从分包提出的预算书,由总包的概预算制成预算书

    据调查,预算金额与平均值有5~10%偏差的情况较多,提出极端低的预算金额而导致分包预算失败者也很多

    以极低的预算进行投标的分包,即使中标也有分包撤回预算书的情况

    撤回预算书产生的风险,最终由总包承担

山西信托-渝债优选1号大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因此总包要具备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分包预算金额是否妥当的能力

    作为回避预算撤回风险的方法,要求分包提出投标保证

     3、分包的选定     总包选定分包时,要对分包的施工能力、施工业绩、财务状况、工程量等进行审查

    这是为了回避由分包产生的工程延误、返工等风险

    分包的选定是综合性的,尤其重视价格和过去合同履行情况

    对于过去没有业绩的分包商,需要向其它相关的总包和分包进行调查

         总包要求分包履行保证的情况较少,而仅要求确认信用能力的情况很多

    这样因保证金被加入预算额而导致成本增加,结果导致向发包商投标时对价格竞争力不利

     4、发包者的参与     在民间工程中,分包的选定与发包商无关,但也存在发包商推荐或指定与其有营业关系的分包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而导致工程成本高、不能施工、工程延误等风险由发包商承担

         在民事工程中,合同方式是不同的

    在总价合同情况下,发包商很少要求得到分包信息

    但在费用加酬金合同或者单价合同的情况下,分包商向发包商提供企业   按合同要求开始公共建设,如果需要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分包,对劳务分包公司的资质也是有要求的,不能进行二次分包,那么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   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1、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

       2、《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

     三、企业违法分包工程如何确认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henmj.com/post/55281.html发布于 2023-08-26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政信标债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