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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信托-西安KMC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安 信托)

linbin123456 2023-05-03 123
国企信托-西安KMC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安 信托)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2、无锡嘉业国际城城投公司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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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

1信托城投公司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

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

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城投公司业务。

4信托城投公司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拓展资料: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数界定。集合信托: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国企信托-西安KMC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信托:单个委托人

2、信托期限。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一般都在1年及以上。

3、信息公开。集合信托: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国企信托-西安KMC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信托:信息无肆带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4、风险。集合信托:风险相对较小;单一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5、委托人类型。集合信托:多为自然人;单一信托:多为机构,如银行。

6、交易结构。集合信托: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埋数,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且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信托城投公司也叫城投公司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城投公司,并负责到期收回城投公司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城投公司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裂液芦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国企信托-西安KMC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安 信托)

无锡嘉业国际城城投公司真假

信托公告:无锡嘉业国际毁弯城项目城投公司:

尊敬的委托激余和人、受益人: 感谢您参与受托人推出的《西安信托·无锡嘉业国际城项目城投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本信托计划运作良好,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于2013年10月21日终止,现由于借款人已经于2013年4月1日提前归还所有城投公司本息,因此本信托项下收益提前实现,信托于2013年4月1日终止,现将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概要 合同编号:信集嘉启1106205 委托人: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受益人:即委托人 信托成立日:2011年10月21日 信托总金额(截至报告日):人民币叁亿玖仟贰佰陆拾万元整 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将信明盯托资金向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城投公司,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为了确保信托资金使用的安全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发行的信托的资金保管人。 信托终止日:2013年4月1日。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于2012年10月21日终止,现由于借款人已经于2013年4月1日提前归还所有城投公司本息,因此本信托项下收益提前实现,信托于2013年4月1日终止。 信托财产分配期:本信托终止后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为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信托资金运用情况 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依据与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借款合同》(信集嘉启—(借款)1106205)分期向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发放总额为人民币39260万元的信托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年利率为14.1%/。 城投公司期限为:每笔城投公司的期限为18个月。 以上城投公司合同的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城投公司担保措施: 1、嘉凯城集团嘉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信集嘉启—(保证)1106205】。 2、借款人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太湖街道方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茄销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塌纳腊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团滑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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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henmj.com/post/32390.html发布于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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